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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明确: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企业以责任险赔偿金额代替工伤赔偿合法有效雇员不能因此获得双重!_新闻中心_ob欧宝官方网站入口-ob欧宝app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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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明确: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企业以责任险赔偿金额代替工伤赔偿合法有效雇员不能因此获得双重!】

来源:ob欧宝官方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5-01-09 22:36:4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郭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入职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该船务公司未为郭某某参加社会保险。同年6月5日,郭某某按照工作安排在集装箱上放置桥锁时不慎滑落摔伤,当即被送到医院救治。2020年5月6日,郭某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该船务公司在保险公司参加了雇主责任险,并于2020年9月3号与郭某某签署和解协议书约定:自郭某某受伤之日起截止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某某公司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在协议签订之前已经由某某公司全部付清;经双方协商同意,某某公司愿再向郭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当时伤残未鉴定,为预估)、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某某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共计40万元,扣除案外人代某某公司已支付的4万元,某某公司还应支付郭某某36万元;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上岗合同书》视为履行完毕等内容。协议双方签订后并委托保险公司将协议赔偿款36万元代某某公司支付到郭某某的账户。转账凭证已注明“广西某某船务有限公司赔偿”。

  事后郭某某于2020年12月31日经钦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郭某某认为保险公司赔偿款是属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应当另外赔偿的理赔款,其因工受伤依法应另外享受我国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某船务有限公司,请求履行: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郭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6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55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4000元;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郭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

  北海海事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桂7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一、某某公司向郭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6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5500元、停工留薪工资84000元;二、某某公司向郭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三、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桂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北海海事法院(2022)桂7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北海海事法院(2022)桂7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某某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系为了分散其作为企业在船舶工作期间应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而进行投保,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是某某公司,属于以其对船员依法应负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而非以船员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因郭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保险合同关系且郭某某不是某某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向郭某某支付的36万元,系某某公司获得其责任保险赔付后,由保险公司代其向郭某某支付的赔偿款。故郭某某主张其应获得某某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理赔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二,对于某某公司因未参加工伤保险向郭某某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企业赔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赔付问题,通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已承担其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郭某某在《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后,再起诉主张某某公司应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法律、司法解释不禁止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企业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但双重赔偿的适用不应突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将雇主责任险视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保险理赔款赔付给劳动者。

  2、法律不禁止企业及劳动者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最终靠司法裁判认可双方之间达成的、未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从而鼓励与引导纠纷当事人积极促成和解、减少诉累。

  3、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中,应当注意避开混淆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向劳动者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企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一审:北海海事法院(2022)桂7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2022年8月3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9日)